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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31号(社会管理类410号)提案答复的函
  • 索引号: 2021-05-00151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176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6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31号(社会管理类410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10-26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931号(社会管理类4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176号

杨维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现行基本医保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各类人群参保均不存在政策障碍,均可按规定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参加属地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在个人按规定缴费后,享受财政补助。截至2020年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13.6亿人,参保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不稳定,很多属于灵活就业人员。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在政策设置上都给予了照顾:参加职工医保的,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基数可按当地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设定,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享受财政普惠性的参保补助。为进一步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7月,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要求各地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随着医保制度的健全完善,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目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和70%左右,普遍开展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居民医保还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建立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职工医保正在推动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在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障制度,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对于困难群体,还可通过医疗救助资助参加居民医保,并对其参保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再给予补助,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通过享受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困难群众实际待遇水平可达到80%以上。

总的看,现行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体系,能够较好的适应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解决基本医疗需求。国家通过实施全民医保,确保了各类人群参保和待遇享受,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各类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明确的,渠道是畅通的,待遇是有保障的。您的建议调研全面、前瞻性强,对于您提出的改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等具体建议,我们将予认真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继续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巩固医保覆盖面和待遇水平,立足于现有制度框架,着眼于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优化办理手续等措施,提高服务的规范性便捷性,方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和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合法权益,使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参保人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