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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8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1-05-00159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218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6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68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0-26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868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218号

温秀玲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优化医保基金结算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建议

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个人承受能力,确定了定额筹资、年度增长的筹资办法。2011年至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280元。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占当年筹资标准的67%,是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从个人负担情况看,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当于当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9%左右。截至2020年底,居民医保参保人超过10.1亿人,当年居民医保基金收入9115亿元,支出8165亿元,基金实现收支平衡,制度总体运行稳定。

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起到了吸引职工和居民参保、稳步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为增强居民参保意识、巩固完善基本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正如你们提到的,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在今后完善筹资机制过程中,对于“提高医保筹资水平、合理配置财政筹资占比”的建议,我们将予认真研究。

二、关于推进健全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措施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近年来,大病保险在实现制度城乡统一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制度完善,增加政策供给,增强大病保障功能。一是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大病保险资金由居民医保划拨,2018至2019年,连续2年居民医保新增筹资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分别为20元、15元)。2020年,明确各统筹区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二是提高保障水平。普惠性统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60%。据统计,2020年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超过13个百分点。三是对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支付。为进一步减轻贫困大病患者负担,实施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并进一步延伸至困难群众。四是支持商业保险发展。2020年,全国超过15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等业务,覆盖超过12亿人,惠及近3000万人。对你们提及的浙江省金华市相关实践探索,我们已在加强相关调研,总结经验做法。

三、关于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构建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等建议

关于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持续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从2019年起启动DRG付费国家试点,围绕“制定一组标准、完善一系列政策、建立一套规程、培养一支队伍、打造一批样板”的目标任务,依照“顶层设计、模拟运行、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推进策略,用3年左右时间在30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总体进展顺利,国家层面制定发布了国家试点方案、CHS-DRG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376个ADRG组和618个DRG细分组,各试点城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开展了病案质量提升、信息系统升级和细分组本地化改造等工作。今年我局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试点重点工作,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具体时间安排,按照分批次分步骤的原则,今年底前30个城市全部进入实际付费。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配合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专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在建立健全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五大机制上进行探索,其中提出调整总量有保有压,体现合理回报、激励先进,支持薄弱学科、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强调要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

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各地积极探索“双通道”的管理机制,提高了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明确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

你们的建议调研深入,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巩固完善全民医保,持续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发展,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确保参保群众合法权益和制度长期稳定运行。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