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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51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7-1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251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35号

杨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基层医保经办机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晋级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经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根据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均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其中管理岗位要求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专业技术岗位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进行岗位等级晋升,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按照规定,从事公益服务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单位的主体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各类具体岗位,开展人员聘用和日常管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指导医保经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科学规范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基层医保经办事业单位推行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工作,为加强基层医保经办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二、关于统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行政级别

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组建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事宜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会经办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分别隶属于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和工会等部门。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省、市、县相应成立了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已经建立,各地逐步将医保经办机构划转到医疗保障部门,但是,经办机构的转隶工作尚未完全到位,确实存在经办机构级别不统一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地方各级党委负责本地区的机构编制工作。医保经办机构的规格,宜由地方各级党委根据地方党政机构改革精神和机构隶属关系,科学合理确定。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中央编办密切关注地方医保经办机构调整工作,推动相关工作稳步开展。

三、关于基层医保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新时期职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改革意见明确,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属于参公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职称评定。从事公益服务的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从事工作情况申报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参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研究工作,加快推动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有序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