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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04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7-20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4704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26号

查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立足信息化建设跑出医保发展“加速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数据标准化问题

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加快推进全国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2019年国家医保局先后发布了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等15项编码标准,并于2020年印发通知全面贯彻执行15项编码标准,初步形成了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通用语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全国范围贯彻执行后,将实现“三个效应”:一是促进医保精细化管理。编码标准的统一将促进数据的汇集,形成真正的大数据管理。二是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标准的统一和数据的汇集,有助于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的层次和水平,方便各级医保部门提供智慧医保、便捷医保服务。三是助推医保其他领域改革。为深化药品耗材招采、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方式等重点领域的改革提供统一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快推进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贯标落地工作,推动形成“全国一盘棋”,实现编码标准“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果、管理效率及医改深度提供数据标准支撑。

二、关于解决业务规范化问题

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积极推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领域提质增效。一是建立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2020年4月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医保发〔2020〕18号),以推进医保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为医保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实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印发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2021年3月印发了《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全面执行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同岗替代制度等一系列服务制度,推进医保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树立医保政务服务良好品牌形象。同时,要求地方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等实际情况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群众满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医保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出台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

三、关于推进信息便捷化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现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目标,指导地方开展建设,2019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1号)《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指南》(医保发〔2019〕4号)及《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凭证技术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门诊接口规范》等33项技术规范,对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目标、原则、内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地方平台建设作出了具体指导。

2020年,国家医保局在基本实现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地方实际,指导京津冀、长三角、西南5省(区、市)先行探索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1年1月,新增山西、内蒙古等15个省份作为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2021年4月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要求2021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60%以上的县至少有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

为了给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国家医保局正在指导各地加快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截至2021年5月底,医保电子凭证累计激活用户超过4.68亿人,山东、福建、河北等31个省份完成电子凭证的上线。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为参保人就医购药提供了更加安全、便捷的医保服务,为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做实参保数据、打击欺诈骗保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二是继续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指导地方加快推进平台的落地应用。三是继续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扩大应用场景,优化使用功能,推进诊间支付、一体机报销等便捷服务。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