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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52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7-20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945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27号

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满足新时期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高起点推进医保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国家医保局正在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建设。其中,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是将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等15项信息业务进行统一编码,形成全国自上而下医保信息数据交换的“通用语言”,实现全国医保信息互通互联、数据互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为确保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权威性,中药饮片编码制定工作以国家或省级政府颁布的相关标准为基础,对于此前没有相关标准的中药饮片颗粒暂未赋码。

2021年2月,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首批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已正式颁布,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依据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按照中药饮片的赋码规则完成相关中药配方颗粒赋码并发布,供地方提前部署使用,进一步满足医保相关工作的开展,为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等相关用户带来更好的医保服务体验。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