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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2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892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60号
徐建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接种宫颈癌疫苗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制度安排,公共卫生服务向全体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的项目,均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0年7月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这些制度规定,宫颈癌疫苗及接种费用等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渠道予以解决。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较低,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仅800元左右。因此,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是立足于“保基本”,着力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还没有能力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宫颈癌疫苗等非治疗性的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深化医改总体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行统筹考虑和深入研究,共同完善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制度。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