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归档栏目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视力保护色: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38号(医疗体育类23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09-10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238号(医疗体育类2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180号

魏定梅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基层医疗保障管理机制中配置相关要素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健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在资金投入保障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已明确医疗救助属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文件规定,对包括医疗救助在内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权,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条件具备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由于各地实际救助需求、财政状况不同,加上多元筹资渠道中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占比较小,且受彩票发行规模、社会捐赠意愿等因素影响较多,难以准确确定投入比例。

关于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的建议,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中已有体现。医疗救助基金已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也明确要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42号)明确要求设立基金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补助基金划拨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会同相关部门设定基金使用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监督管理。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新的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对于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发展具有较强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财政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研究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二、关于医疗服务项目

按照“三定”规定,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今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制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编订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也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强化临床技术准入、细化临床诊疗规范、引导医疗机构优化服务行为,共同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于加强对基层医保能力建设的督导检查

国家高度重视医保经办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为全国医保经办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为全国医保经办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在医保经办力量配置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为各地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提供了文件依据。各地各级医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医保局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向乡村基层延伸经办服务,通过县管乡用形式在乡镇(街道)服务站设立专岗、安排专员,或通过购买服务、以钱养事等多种形式提供基层医保服务,经办服务更加优化,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同时,国家医保局注重基层医保能力建设评价,在2021年度全国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工作中专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指标,用来评价各地医保经办服务网点覆盖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情况及网点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医保经办体系建设,建立覆盖五级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提高服务可及性,破解经办机构在基层“无脚”的现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