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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96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9-1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509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22号

马永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2020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参保人数1.08亿人,累计待遇享受人数136万人。为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202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及配套措施,新增14个试点城市,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目前新增试点城市均已平稳启动实施。

您提出的建议与我们的政策考虑基本一致。关于制度定位。在制度设计之初,我们就明确制度目标是要建立独立于医保制度之外的单独险种,主要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和资金保障。《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并就建立独立筹资机制、基金单独建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关于筹资机制。筹资政策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从试点之初就致力于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强调互助共济、责任共担。为进一步明确筹资来源和责任分担,《指导意见》明确:一是坚持共建共享、多渠道筹资,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二是缴费责任分担上,明确职工人群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具体操作上,为不新增单位和个人负担,采取费率平移的办法,明确单位缴费可从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可使用自己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慈善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您提到的通过福利彩票划拨、社会捐赠等手段充实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的问题,目前部分试点地区探索使用福彩公益金、接受社会捐赠等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下一步,将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结合彩票销量和彩票公益金筹集情况,研究发挥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作用。

此外,您提到的立法设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险种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多领域职能,由于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国外制度运行时间也不长,国内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包括筹资机制、保障范围、待遇支付、标准体系等制度政策框架和管理运行机制还要在试点中加大探索力度。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研究,开展制度体系建设论证研究,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制化规范化运行。

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机构建设

近年来,国家出台相关文件,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机构建设。

一是出台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产权归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二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支持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等进入护理服务机构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康复医疗、护理中心等护理服务机构。2019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三、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等技术性文件,指导各地开展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进一步规范老年护理实践行为,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质量。二是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11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大力加强辅助型护理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

您提出的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方向高度契合,对下一步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任务部署,稳步推进制度试点,积累试点经验,探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建设,协同推动护理服务体系发展。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