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归档栏目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视力保护色: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76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9-1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377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43号

于跃敏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6年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四方面进行了探索。目前,试点总体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拓宽了就业渠道。截至2020年底,首批试点地区参保1.08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36万人。

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及配套措施,提出力争“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目前,新增试点城市已全部启动实施。《指导意见》是对现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的顶层设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与你们的建议思路基本一致。

关于合理确定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从制度公平属性出发,长远看要覆盖全民。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护理服务可及度及群众需求等因素,《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从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的深入,综合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从试点实践看,大部分试点城市参保对象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青岛、南通、呼和浩特等部分城市覆盖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多数地方保障重度失能。

关于完善筹资机制。我们从试点之初就致力于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强调互助共济、责任共担。为进一步明确筹资来源和责任分担,《指导意见》明确:一是推动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规定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强调个人缴费责任。二是明确单位缴费可从职工医保费划出,个人缴费可使用自己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通过优化社会保险筹资结构,不新增各方负担。目前,新增14个试点城市基本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了筹资政策,建立了单位、个人、财政、福彩、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明确了各方责任。

关于合理设定待遇水平。始终坚持保障基本、公平适度的原则,待遇政策着力满足基本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过度保障。一是明确基金支付范围,应是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二是规范申请条件要求,即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向有关机构申请开展失能评估认定;三是提出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四是与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的衔接,基金支付总体水平控制在70%左右;五是明确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提高政策协调性。

关于失能等级评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包括失能评估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从制度建设统一性、待遇均衡性方面考虑,国家医保局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民政部研究出台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规定,要求试点地方试行。着力于部门协同、数据共享,该标准文件还强调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对医保部门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民政部门在给予护理补贴、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入院评估时,探索采信医保部门评估结果。下一步,我们将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护理需求认定标准等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和准入要求,规范评估实施流程,进一步推动长期护理保险领域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

此外,关于你们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实现省级及以上统筹的建议。考虑到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在地市级层面开展试点,多为市级统筹。我们将在稳步推进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认真研究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层次问题。

二、关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关于促进服务体系发展。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二是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三是通过税收优惠支持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等进入护理服务机构建设领域。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

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医疗机构内护士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提升其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等老年护理专业技术水平。二是印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等技术文件,指导各地开展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进一步规范老年护理实践行为,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质量。三是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

你们的建议具体、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任务部署,稳步推进制度试点,积累实践经验,探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建设,协同推动护理服务业发展。

感谢你们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