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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654号(社会管理类11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09-1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654号(社会管理类1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121号

边发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促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了劳动供给侧改革,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截至2020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参保人数达1.08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36万人。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及配套措施。您提到的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筹资机制、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建议是试点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做了相应规定。

关于制度定位。在制度设计之初,我们就明确制度目标是要建立独立于医保制度的单独险种,主要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和资金保障。《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并就建立独立筹资机制、基金单独建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参保对象。从制度公平属性出发,长远看长期护理保险要覆盖全民。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护理服务可及度及群众需求等因素,《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自身实际,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目前,大部分试点地区从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参保人群。

关于筹资机制。筹资政策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我们从试点之初就致力于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为进一步明确筹资来源和责任分担,《指导意见》明确:一是坚持共建共享、多渠道筹资,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二是缴费责任分担上,参考国际经验,明确职工人群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为不新增单位和个人负担,明确单位缴费可从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可使用自己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三是对特殊人群保障方面,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资助。目前,新增试点城市基本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了筹资政策,明确了各方责任。

关于失能评估标准体系建设。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包括失能评估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从制度建设统一性、待遇均衡性方面考虑,国家医保局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民政部研究出台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相关规定,要求试点地方试行。这将进一步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权利,更好规范和精准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此外,您提到的基金管理问题,《指导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您提到的实行全国统筹、筹资和待遇体现城乡差异等问题,我们将随着试点深入,做好政策研究。

二、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

一是积极引导发展商业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是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家庭结构小型化、需求多样化的趋势下,商业护理保险通过灵活的保单设计,能够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需求,同时也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累了相关经验和数据。2020年,商业护理保险费收入约122亿元。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支持保险行业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顺应护理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的护理需求产品。探索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护理服务相结合,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的支出。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商业护理保险。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为支持保险业发展,调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免税政策已涵盖人身保险公司绝大部分收入,保险行业的增值税负担进一步下降。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包括经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机构,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整合护理产业链。护理产业上下游链条多、涉及面广,为打通不同链条间的相互孤立、分割状态,保险公司积极探索通过投资设立、兼并收购、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涉足护理产业的各个相关领域,向上衔接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向下带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老年科技产品及老年建筑等产业,以便充分利用护理服务资源,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护理服务。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规范保险公司服务行为。同时,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护理服务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探索建立护理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体系,鼓励搭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升行业服务效能,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运行。

三、推动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护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培训80多万养老护理员。二是加强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等技术性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培训,规范实践行为,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质量。三是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11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

培育护理服务机构。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制定倾斜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一是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二是2019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科学制定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规划,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设立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方式,为辖区内高龄、失能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针对性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各个关键环节做了深入考虑,对国家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任务部署,稳步推进制度试点,积累试点经验,探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协同推动护理服务体系发展。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