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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20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9-22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520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46号

李小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种植牙材料费用并将其治疗和服务费用纳入医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对耗材进行支付管理,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项目。各省(区、市)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技术发展、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省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耗材和诊疗项目目录。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同,纳入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支付水平也有一定的差异。根据规定,目前各省(区、市)对眼镜、义齿、义眼等器具均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同时,我们将规范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拆分过多过细的项目进行整合。控制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规模。指导地方将种植体纳入平台挂网范围,促进各品牌种植体价格阳光透明,挤出水分。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实施,将涉及种植体的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案件纳入信用评价范围,采取约束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号)的精神,在突出临床价值,强化安全性、有效性及经济性评估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建立健全医用耗材医保准入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医用耗材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耗材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支付标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研究探索将牙科项目纳入商业保险支付范围的可行路径。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加强与牙科耗材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合作,研究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口腔类专科保险项目。做好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衔接,通过推进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满足患者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