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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86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9-22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486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49号

庹必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医保政策,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诊疗项目方面,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管理,明确了基本医保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应满足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等条件。在此基础上,各省份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临床需求等因素,确定本地区诊疗项目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机构改革后,国家医保局对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行了全面调研,广泛听取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意见,其中,对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机制进行了重点研究。总的来看,确实存在各地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不一致的问题。更深层次看是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问题。目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为计价单位,与临床具体操作过程、使用的耗材设备等捆绑,诊疗的操作步骤和方法稍有改变,就无法对应现行的收费项目,需申请新增项目才能收费。因此,地方医疗保障部门立项时比较谨慎,对新项目的成本效果、合理性、必要性等问题普遍要组织专家论证,也需要相应的周期。对此,我们正在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改革,聚焦技术劳务,增强价格项目对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缩短新增项目流程,引入创新性和积极性评价等,确保人民群众及时接受具有临床价值或成本效率优势的新医疗技术服务。在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我们指导部分省份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探索“技耗分离”的方式立项,从实践结果来看,这种立项方式可以较好地兼顾技术创新与价格规律。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管理。一是加强诊疗项目支付管理,完善政策、明确规则,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二是推动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积极研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制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项目管理相关政策,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