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归档栏目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视力保护色: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51号(医疗体育类135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09-2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751号(医疗体育类1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198号

任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家药品带量采购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并取得明显成效。当前已开展5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覆盖218种药品,中选药品平均降价54%,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负担,净化医药流通和使用环境。您提出的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促进企业创新、保障中选药品的供应和配送、确保中选药品优先使用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有些建议在我们的工作中也有体现。

(一)关于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集中带量采购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着眼于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企业自主报价,通过竞争产生中选结果,最终实现“以量换价”。企业的盈利不是靠政府定价,而是靠加强成本管控,集约化生产达到的。中选药品价格大幅下降的空间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营销成本的节约。带量采购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了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产品直供医院,企业不必再为销售公关。二是财务成本的下降。通过医保预付以及加强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企业资金回笼加快,节约了企业的财务成本。三是薄利多销,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要求企业申报价不低于本企业该品种的成本价,避免恶意报价。

(二)关于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药监部门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督促中选药品持有人全面落实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理,确保患者用上质优价宜的药品。

(三)关于促进企业创新。目前,创新药和专利产品未纳入集采。集中采购改革以带量采购挤掉了医药流通过程中的灰色费用空间,引导企业转变营销模式,从原来拼渠道、拼营销的模式转化为质量和价格竞争,加快仿制药企业技术改造。近年来,部分企业研发投入明显增强,有利于推动行业高水平发展。据统计,2020年A股医药上市公司销售费用近5年来首次呈下降趋势,同比减少6%,研发费用同比增加22%,表明药企正从重销售向重研发转变。同时,仿制药企业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既提升我国患者用药水平,也支持了行业创新发展。

(四)关于保障中选药品的供应和配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明确落实企业供应责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由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符合要求的配送企业,配送方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同时,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监测,根据评估结果优劣实施相应的奖惩,并影响企业今后参加集采。近期,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引入了备选企业机制,当中选企业不能及时足量供应中选品种时,所在省份可再选择备选企业,确保临床需求。

(五)关于确保中选药品优先合理使用。2019年,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将配备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强调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等进行考核。2020年,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要求加大处方审核和点评力度,进一步强化药品的合理使用,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结合提案所提建议,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保障中选药品的供应和配送,确保中选药品优先使用,深入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