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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644号(医疗体育类573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09-2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644号(医疗体育类573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199号

张锋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市场化药品集团采购改革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截至目前,已开展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覆盖218个药品,平均降价54%。在地方层面,所有省份均以独立或联盟形式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集中带量采购通过挤出药品价格虚高水分,促进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在降低患者负担同时,促进风清气正营商环境和行医环境形成,引导医药行业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

为指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及时、使用顺畅、质量可靠。

二、推动第三方集采机构规范发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顺应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发展方向,积极引导和推动第三方集采机构规范发展。

一是坚持平台采购,提高交易透明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等文件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采平台采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集采机构开展药品采购时,应依托省级药品集采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药品采购工作,提高交易透明度。

二是加强统一监管,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要求“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统一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统一药品采购信息标准,实现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第三方集采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省级药品集采平台对接,加强数据互通,接受统一监管。

三是明确规范,促进竞争。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探索采取集团采购、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等方式形成合理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等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明确“对尚未纳入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或委托开展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上级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可自主委托第三方集采机构开展药品采购,形成第三方集采机构之间有序竞争的机制。同时,要求第三方集采机构遵守平台采购规范、落实网上采购,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

你们提出的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第三方集采机构规范化发展的建议对我们工作有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引导第三方集采机构规范发展,推动集中采购制度框架更加完善,规则更加成熟。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