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征求意见
视力保护色:
  • 名称: 关于《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索引号: 2022-06-00009 发文字号: -
  • 发布日期: 2022-11-24 发布机构:
关于《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日期:2022-11-24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飞行检查机制,优化飞行检查工作程序,依法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对基金监管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明确要求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坚定不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2019年7月,我局印发《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常态飞行检查,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为满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35号令)等对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提出的更高要求,我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飞行检查的定义、原则、参与机制等内容。规定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层级为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被检查对象范围为医保定点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同时可以联合多部门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第二章启动,明确飞行检查的启动情形、人员组成等内容。规定飞行检查组应当由执法人员和熟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和针对举报投诉、智能监控、媒体曝光等情形的突击检查形式。

第三章检查,明确飞行检查的执法程序等内容。规定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被检查对象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处理,明确飞行检查的后续处理方式。规定检查完成后应依法依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分别予以处理,明确协议处理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情形、行纪衔接情形以及飞行检查“回头看”等程序。

第五章附则,明确负责办法解释的部门以及办法实施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