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
视力保护色: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69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2-05-00002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2〕44号
  • 发布日期: 2022-07-06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69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2-07-06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2069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2〕44号

陈张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职工医保欠费账户续保难的建议收悉。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促进民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在实际经办过程中,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欠缴职工医保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使其职工无法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现就职工医保欠费账户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欠费账户续保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据此,如果职工医保账户欠费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起到监督作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职工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二、关于职工医保欠费账户续保的政策支持

2009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监察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09年底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医保;到2010年底,将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医保;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对于2011年后破产的企业,《通知》也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国家医保局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妥善解决欠费续保问题。一是积极配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落实《通知》的相关规定,确保将中央下发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畴。二是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通过对转移接续工作的范围对象、申请方式、办理流程和待遇衔接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起到在政策上为职工医保账户转移接续提供便利的作用。三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规定,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模块并下发地方部署使用。地方上线相应功能模块并接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地方网厅和APP地方专区后,参保人即可通过统一平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三、关于加快《医疗保障法》立法明确缴费责任等

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医疗保障法》列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研究出台时,我们将统筹考虑对职工医保缴费责任、征缴主体、过程监管、法律责任、欠费接续救济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关于明确征缴机关、加强征缴管理、明确接续原则、加强责任追究以及设置立法过渡期解决办法等建议,我们将予以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大力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