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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8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2-05-00040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2〕177号
  • 发布日期: 2022-09-15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8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2-09-1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8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2〕177号 

胡梅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起国家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后,继续抓好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方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促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了劳动力供给侧改革,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截至2022年3月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49个城市、1.45亿人,累计有172万人享受待遇。

制度建设之初,我们就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遵循大数法则、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等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原则开展制度设计。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方面,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护理服务可及度及群众需求等因素,明确试点阶段从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同时为地方试点留有探索空间,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制度探索完善,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筹资机制方面,着力建立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渠道筹资机制。试点从职工人群起步的地区,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明确各方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筹资机制。标准体系建设方面,2021年7月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研究出台《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2022年1月印发配套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建立了涵盖日常生活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明确了实施规范要求,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同时正在研究与之相衔接的护理需求认定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待遇保障方面,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研究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目录,明晰基金支付范围,厘清长期护理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护理等的界限。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面,依托已全面建成的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开发建设了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模块基础版,包括长护待遇管理、失能评估管理、评估量表管理等功能,拟进一步完善并探索实现与有关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此外,关于您提出的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的建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多领域职能。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国外制度运行时间不长,国内也没有成熟经验可循,管理运行机制等还要在试点中加大探索力度。我们将随制度探索完善,适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探索力度,进一步深化试点,加强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

二、关于加强医疗护理人员队伍建设

国家注重加强医疗护理人员培养培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十四五”时期护理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了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的护士培训机制,提升护士队伍专业素质能力。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11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推进院校护理人员培养培训、开展临床护士在岗培训、加快辅助型护理人员培养培训、加强护理员规范管理等要求。三是印发护士培训大纲,各地有计划地优先对护理管理人员、新入职护士、部分专科护士、社区护士、中医护士、助产士等开展培训。同时,逐步建立完善专科护士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专科护理水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