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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面规范医疗救助政策 进一步夯实托底功能
日期:2021-12-28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2021年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筹解决全省各地以前医疗救助标准差异较大、政策碎片化等问题。同时,通过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和门诊医疗救助,建立再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范群众因病返贫致贫。

一、周密开展数据测算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为做好医疗救助制度政策设计,湖南省医保局自2019年底起组织开展《湖南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决策支持方案》课题研究,全面分析了2018-2020年连续三年的医保基础数据,结合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部署,提出科学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基于参保对象和医疗费用、医保资金使用等数据分析,特别是脱贫攻坚期间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数据的结构性分析,分别测算、论证后,为各类困难人群设置相应的起付标准、封顶线,并与脱贫攻坚期困难人群医保扶贫政策效果比对,确保新的医疗救助政策能够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力求达到有效防范化解群众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目标。

二、统一规范救助待遇政策,完善救助托底保障方案

一是统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省医保局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前期全省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现象,而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支出型困难患者又很难获得比较充分的医疗救助。为统一规范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救助精准性、及时性,《办法》确定将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等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覆盖范围。

二是统一明确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参保资助方面,对特困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住院医疗救助方面,在清理脱贫攻坚期间医保扶贫过度保障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医保待遇清单制度的规定,取消一类救助对象的起付线、将二类救助对象的起付线从4000元下调至2000元左右(各市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将年度救助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对因病致贫大病患者按50%比例救助。门诊医疗救助方面,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此外还建立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申请、审核等程序达到再救助标准的按照不低于50%比例予以救助。通过政策的结构性调整,明显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性,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保障绩效。静态测算,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全省每年需要医疗救助资金约26亿元,相比脱贫攻坚期间每年35亿元左右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保障的可持续性明显增强。

三是统一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全省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规模,合理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并按照因素法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021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43亿元。各级医保部门根据救助对象规模、救助标准、医药费增长等因素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需求,结合本地财力,统筹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

三、强化信息共享动态监测,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省医保局注意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一是健全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规范各类救助对象身份标识,及时更新基础数据,按政策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二是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分别设置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预警识别功能,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推送给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一步核查,通过动态监测,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及时落实医疗救助帮扶措施。截至10月,省医保局已向平台推送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患者预警信息123422条,经乡村振兴部门核查,已将其中1460户核准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通过加强监测预警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