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8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19-05-00171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19〕85号
- 发布日期: 2019-12-23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168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85号
王钦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养老托老中心列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单位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民政部高度重视培养壮大养老护理员队伍。一是推动完善政策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提出:“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教材开发,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完善培训政策和方法,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提出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等工作任务。二是加大奖补激励措施。目前,已有13个省(市)出台了省级层面养老护理员奖补激励政策,15个地市出台了市级层面政策。奖补激励政策主要包括给予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人员发放入职津贴、给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一定年限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或岗位津贴、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的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机制、在城市积分和准入落户等各方面给予倾斜、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或最低工资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或培训补贴、给予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一定年限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定比例的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补偿等。三是加大人才培训力度。自2016年开始,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开始实施“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项目,累计投入992万元,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13期,培训1619人;开展扶贫攻坚培训(罗霄山区千名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8期,培训1003人,为养老服务人才提供了持续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的职业培训。2017年3月22日,会同公安部、原卫生计生委、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明确“支持养老院不断提高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执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比例。”据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各类养老机构共有从业人员58.2万人,其中养老护理员30万人、专业技术人员13万人(其中,医师25701人、护士40440人、康复师9517人、心理咨询师5203人、社会工作者17016人)、工勤人员15.2万人。
二、关于养老院责任风险
近年来,随着养老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入住老年人数量的迅速增加,各地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频发。一方面,导致部分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也造成一些养老机构发展举步维艰,逐渐成为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为推动提升养老机构应对责任风险能力,2014年3月10日,民政部、原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即以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是养老机构,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一旦发生责任事故,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
三、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另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四、关于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和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程序开展协议管理工作,各地按要求已全面落实。医保部门在两定机构管理中一直坚持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至2018年底,全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达19.3万家,其中社会办医疗机构6.2万家,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员就医需求。据全国医养结合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全国医养结合机构有3800多家,其中,39%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了医保定点范围。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尽快建立取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后的新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供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
二是进一步研究完善关于预防与处理养老机构服务纠纷的政策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及时查处养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维护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及其托养人签订服务协议。进一步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及应对风险能力。
三是修订完善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对包括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在内的公立、民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进行管理,规范两定机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定点退出机制。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