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39号(医疗体育类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 索引号: 2019-05-00166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19〕154号
- 发布日期: 2019-12-04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939号(医疗体育类107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54号
雷后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自主定价后药品价格大幅提升,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各部门推进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情况
药品保供稳价,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是重大民生关切。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药品价格和供应问题。针对常用药等价格过快上涨问题,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健全药品价格供应监测预警机制;对重点品种进行价格成本专项调查,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推进质量一致性评价,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开展抗癌药谈判;扩大医保目录,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药品领域价格监督检查和原料药反垄断执法,查处冰醋酸和扑尔敏原料药垄断案,对部分原料药涉嫌垄断立案调查。
二、当前药品价格形势的初步分析
2015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启动药品价格改革,取消了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所有药品的政府定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主要通过发挥医疗保险和招标采购的作用进行引导。结合国家药管平台和全国医药经济信息网提供的第一手药品采购数据,总的看,目前价格整体有升有降,结构优化,符合改革预期。
(一)总体呈现系统性改善,相关指标出现积极变化。2017年,全国卫生总费用同比增速由改革前年均15%回落到11.3%;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比从改革前超过40%降至30%以下。全国医药经济信息网调查了30个省份686家不同等级公立医院11264种常用药,最近一年费用总额1051.9亿元,在门诊和住院人次增加的情况下,同比下降约14亿元。
(二)常用药价格有升有降,总体以降为主。目前药品价格总体保持稳定,特别是一些有重要临床价值的药品,通过集中带量采购试点,价格降幅显著,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要、降低用药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70%常用药的价格降低或持平,抗癌药等高价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18%;30%常用药的价格有所上涨,主要集中在部分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少数非处方药等,少数药品价格涨幅较大。
(三)部分药品的涨价原因多样。一是有市场调节机制作用不充分的因素。涨价药品多数具有市场容量小、竞争不充分的特征,且往往临床必需、缺少替代,容易出现“以缺逼涨”的情况。二是有上游原料药垄断涨价的因素。一些药品或者原料,生产环节高度集中,原料药或分销渠道容易被控制,通过垄断控销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三是有客观的成本因素。如人工支出上升、产品质量水平提高、环保投入增加等引起的成本增支,对于历史价格低的药品影响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药品价格自2015年改革后,初步形成了“市场主导,弹性调整,有升有降,总体有序”的新格局。近几年,国家推进质量一致性评价、组织试点集中带量采购、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工作,市场发现价格的外部条件更趋成熟。为做好新时期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制定规则、调查监测、招标采购、谈判议价、支付标准等方面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一)关于加大政府定价药品覆盖面
按照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覆盖面需要严格的程序,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并非最优选择。政府取消药品定价不是不管了,而是应在强化市场价格监管方面承担更多责任,下更大力气。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部门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一方面,经营者自主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应自觉将价格与成本、供求相匹配,自觉保持不同品规、不同区域之间价格平衡,自觉维护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发挥医保体系对药品价格引导和制约作用。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原则,促使药品价格在竞争中回归合理水平。加快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健全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医保药品谈判机制。对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价格形成加强监督调查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涉嫌欺诈骗保的药品价格行为。
(二)关于药品价格构成评价
您提出科学评价药品价格构成,区别对待不同类型药品的建议,对我们很有启发。药品价格以成本为基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对于药品价格的构成,目前主要靠加强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以及差比价规则等方式规范。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剂等。按照现行政策,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的价格由经营者以成本为基础,根据供求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针对不同剂型、规格,促进保持合理差价比价关系。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体系与定价机制
按照中央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医保部门为药品价格的主管部门。国家医保局承担药品价格管理职能以来,积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通知》,组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个城市,组成采购联盟开展试点工作,共25个药品采购成功,采购价格平均降幅52%。4月1日起“4+7”试点城市集中采购试点全部落地,实施以来中选药品用量符合预期,有关政策平稳实施,各方反应正面积极。截至7月31日,25个中选药品“4+7”城市采购量为14亿片,采购金额19亿元,总体完成采购量占约定采购总量比例为87.67%,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77.95%。试点中期评估显示:试点显著降低患者用药负担,推动仿制药替代,降低医药企业交易成本,推动了公立医院改革;绝大多数患者和医务人员支持和认同试点。
您提出建立具有相对完整独立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与药品价格定价体系的建议,我们赞同。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原则,加紧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新机制,在衔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的总体方向逐步调整完善,持续健全市场机制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新机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