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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541号(医疗体育类405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12-0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3541号(医疗体育类405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56号

杨晓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和方法学建设

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管理工作中,我们遵循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和比价关系原则,指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服务价格向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回归,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增长率不上升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性收入占比。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加强不同地区间沟通协调,促使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省份的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据统计,“十三五”期间,各省份上调价格的技术价值类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已经超过半数。与“十二五”末相比,各省份诊疗类医疗服务涨幅20%-100%不等;手术类医疗服务涨幅40%-150%不等;护理类医疗服务涨幅50%-200%不等;中医医疗服务涨幅20%-60%不等。

您提出的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科学性和方法学建设的建议,对我们很有启发。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指导各地建立有利于优化价格结构、理顺比价关系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公立医院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二、关于多元复合式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通过赴地方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专项调查等形式,指导地方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等支付方式。同步强化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适当提高总额预算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比例,逐步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床日、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协同发展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

目前,各地普遍制定了与不同医疗服务形式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完善与公立医院改革等相配套的管理措施。截至2019年8月,97.5%的统筹地区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建立了合理的控制指标体系、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86.3%的统筹地区对诊疗方案和出入院标准比较明确、诊疗技术比较成熟的疾病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75.1%统筹地区按病种付费数量达到100个以上;11.2%统筹地区在部分医疗机构对部分医疗服务实施DRG付费;62.3%统筹地区开展按人头付费,67.4%统筹地区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开展按床日付费。

您提出的加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同步建设和管理的建议很重要。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全面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主动购买服务的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规范诊疗行为,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三、关于建立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模式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工作部署,以及《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您提出的建立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模式,充分发挥专业团体力量的建议,我们赞同。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启动机制和触发条件,完善遴选调价项目和测算调价方案的具体规则。在设立价格项目规范和制定相关价格政策时,更加注重听取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药科大学等科研院所专家以及中华医学会、药学会、医药行业协会等专业团体意见。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