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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4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7-19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414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16号

梅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出台《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工作,自组建以来,国家医保局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全系统首要政治任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针对当前我国尚未在国家层面建立独立、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在监管实践中执法依据缺失等问题,我们加快医保监管法制建设,在广泛征求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在《条例》中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规范:一是对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公安、药品监管、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二是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形作出规范,针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明确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保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四是规定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和精准性;五是强化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欺诈骗保行为,除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外,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定点医药机构执业(经营)许可证、有关人员执业资格,对相关从业人员限制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开展信用惩戒,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立法工作,参与监管责任体系构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重点问题研究,同时积极推进相关政策措施完善落地。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对无证行医、骗取医保基金、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等严重危害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拟商有关部门对骗取医保基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共同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近日,《条例》已上报国务院。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决策部署,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尽快出台。同时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制定医保基金监管部门规章和相关配套文件,构建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制度体系,维护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