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304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27号
郭红旗代表:
您提出的进一步降低农民医疗支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通过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保障合力,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措施,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努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在提高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有:
一、通过三重保障线,切实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一)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近年来政府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了2019年人均520元。在此基础上,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个人缴费再给予补贴,确保将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是稳步提高住院和门诊保障水平。目前,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90%以上的地区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达到50%左右;允许部分门诊大病参照住院进行管理支付,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三是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出部署。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先后2次印发文件,要求各地抓紧推进整合工作。您所在的河南省于2017年在全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享受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倾斜支付。
依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支付。2015年以来,为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国家明确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大病保险(2015年20元、2016年10元、2018年20元、2019年15元),在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不同程度实施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支付政策。2018年大病患者支付水平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近12个百分点。2019年,普惠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水平,统一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明确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增强托底保障能力。
为进一步编密织牢民生保障网,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国家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资助符合条件救助对象参保工作的同时,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拓宽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并分类分档细化救助方案,提高年度救助限额,进一步增强托底保障效能。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
二、优化医保管理服务,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2018年,我局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抗癌药降税降价,开展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目录,平均降幅达56.7%;调整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医保支付标准,平均降幅4.86%。二是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价格平均降幅10%;对采购金额靠前且省际价差较大药品进行价格函询,15种抗癌药主动降价10.25%。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和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三是部署各地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和“回头看”,防治基金跑冒滴漏,增强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四是全面提高医保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减少参保群众跑腿垫资。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适当调整目录范围,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急救抢救用药等,努力实现药品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更加规范,整体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包括农民在内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