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19-05-00010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19〕57号
- 发布日期: 2019-07-25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57号
吴友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托底保障
目前,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日益完善,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发挥三重制度保障作用,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发挥主体制度保障作用。2018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二是大病保险全面实施进一步解决高额费用负担。目前,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覆盖人数超过11亿人。2019年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将提高到60%,降低并统一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起付线标准,各地封顶线普遍设定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一些地方还取消了封顶线。同时,将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再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医疗救助不断完善加大托底保障力度。对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家庭负担仍较重的,资助其参加基本医保,并对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各地还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仍有困难的,进一步加大倾斜救助力度。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有效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疾病费用负担。
此外,我们还进一步优化医保管理服务,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降低群众用药成本。一是协同相关部门推进抗癌药降税降价,开展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将17种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平均降幅56.7%,调整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医保支付标准,平均降幅4.86%。二是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价格平均降幅10%;对采购金额靠前且省际价差较大药品进行价格函询,15种抗癌药主动降价10.25%。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价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三是部署各地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和“回头看”,在防止基金跑冒滴漏的同时,引导参保群众和医疗机构规范就医行为。
在上述“组合拳”之下,参保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已经大幅度降低。对于您提出的医疗保障“医疗费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不足的部分由当地政府的财政予以拨付”的建议,一方面考虑到当前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另一方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中“责任共担”的基本原则,个人也有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责任。从我国劳保、公费医疗改革的实践经验,以及美国等国家的国际经验来看,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有助于减少医保基金和医疗资源浪费,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各项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进一步筑牢医疗保障安全网,不断增强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关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回归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国家高度重视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着力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公立医院改革持续深入推进。一是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着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二是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做好价格调整与医保制度衔接并推动建立新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公益性明显强化。三是积极探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完善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四是持续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群众就医体验,增强改革获得感。
下一步,将深入推动药品、医保、价格、薪酬等联动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巩固扩大破除以药补医改革成果,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同时,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三、关于完善医务人员职业待遇
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需要充分考虑医疗卫生的行业特点、医务人员的工作付出、国外同行的相关情况。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还不高,尚未建立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薪酬制度,未能真正实现对医务人员的保障和激励作用。
为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2017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在全国选取68个城市启动试点。公立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2017年12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城市。目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青海等6省(市)已经全面推开改革。综合各地情况看,试点地区在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资金来源、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
下一步,将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地方经验,梳理可推广的地方模式,研究起草全面实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