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1040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41号
熊建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国统一标准用生育保险支付奖励性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通过将单个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成本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了用人单位雇用女职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生育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截至2018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04亿人,首次突破2亿人大关。当期基金收入781亿元,基金支出762亿元,总体稳定运行,393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关于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期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2015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在实施中各省(区、市)通过地方性法规等形式明确了30至90天不等的生育奖励假,同时有一些地方明确把生育奖励假纳入了生育津贴待遇支付范围。但由于生育保险的制度政策设计基于“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全面两孩政策给基金收支运行带来了较大压力,特别是一些因生育奖励假延长待遇支付期的地方,制度平稳运行面临风险,出现收不抵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判,会同财政部、原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3月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和计发标准等政策,确保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生育津贴的政策设置对于生育保险支出影响较大,生育津贴在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中占比较高,近几年占比均在75%以上,已经占到了生育保险支出的“大头”。据统计,2018年生育保险当期支出762亿元,女职工生育津贴人均达19772元。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家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大背景下,统一提高生育保险费率,把生育奖励假全部纳入生育津贴待遇支付范围存在一定困难。目前,为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应对全面两孩政策给基金造成的压力,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国家正在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将通过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和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
您的建议调研充分,分析客观,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指导地方确保生育制度平稳运行和现有待遇不降低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生育津贴相关政策研究,进一步规范完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