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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24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7-2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4524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42号

陈科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停止退休职工就医与企业缴纳医疗保险挂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一方面,在待遇上对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等给予倾斜政策;另一方面,在参保缴费上对退休人员给予照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要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在部分地方由于单位未按时缴纳基本医保费,而导致该单位退休人员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况确实存在。据我们了解,受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困难企业拖欠参保缴费等因素影响,这些地方医保基金收支压力较大,为了确保待遇支付,采取了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捆绑”等措施,保障基金征缴。从云南省情况看,《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即退休人员随原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单位和在职职工(不含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和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大病保险费。实际工作中,该省部分统筹地区把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原所在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相挂钩,产生了因企业欠费而影响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

我们对影响参保人待遇享受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地方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确保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云南省提出,目前相对健全的基层和社会服务为解决退休人员的医保社会化管理创造了条件。该省部分统筹地区已经开始推动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保分户管理,解决企业欠缴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影响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同时,该省将认真研究退休人员医保社会化管理问题,充分借鉴先进省(区、市)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办法,采取多种途径解决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相挂钩的问题。

您的建议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基本医保工作中很有帮助。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指导地方按规定做好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工作,切实确保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全体参保人的基本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