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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640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7-29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4640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45号

张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实现全国一卡通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018年5月底,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全国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各类参保人员、主要外出人员,重点定点医疗机构等都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系统运行平稳,结算人次、结算资金稳步上升,备案流程不断简化优化,越来越多群众享受到直接结算便利。先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3号)和《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等文件,全面取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到医疗机构的要求,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可根据就医需求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待遇上主要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政策。

截至2019年4月底,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为1676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4136家,国家平台备案人数403万。自2017年1月启动以来,累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25万人次,医疗费用539.6亿元,基金支付316.6亿元,基金支付比例58.7%。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抓紧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尽快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切实便利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目前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正在开展门诊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落实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完善系统,推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再上新台阶,不断满足参保群众的异地就医需求。

二、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为适应新时代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系统建设方面,为加快形成自上而下全国医保信息化“一盘棋”格局,积极谋划部署、深入调研,印发《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1号),明确了全国医保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部署,争取到“十三五”期末,初步建成标准统一、数据汇聚、规范协同的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支撑体系。网络建设方面,拟规划建设涵盖各级医保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医保网络纵横一体格局,主要构建国家医保局到各省级医保部门,省级医保部门到各市(地、州)医保部门,市(地、州)医保部门到县级医保部门的三级纵向骨干网络。各地建设与本级医院、药店、银行、商业保险公司等有关外部单位的横向网络连接,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时结算提供支撑,满足各级医疗机构医保实时结算需求。

三、关于医保基金补贴

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9号),结合各省救助对象数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财政困难程度以及相关工作绩效指标等因素,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省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同时要求有关省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切实加大对“三区三州”以及“三区三州”以外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下一步,我们会继续加大救助力度,为中西部等偏远地区人民群众的就医提供保障。

四、关于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

提升基本医保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加强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制度抗风险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大部分地区已实现地市级统筹,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宁夏、青海等地实现了省级统筹。由于部分省份尚未实现居民医保城乡统筹,部分地区新农合仍为县级统筹。今年,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各地巩固提升统筹层次,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同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级统筹。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十九大任务部署,横向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建立,纵向积极稳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