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5715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46号
陈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监管和经办平台,提升医保工作质量的建议收悉,经商药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自2018年5月挂牌成立后,国家医保局为加快形成自上而下全国医保信息化“一盘棋”格局,积极谋划部署、深入调研,印发《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1号),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医保信息系统,搭建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提高全国医保标准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重点推进公共服务、经办管理、智能监管、分析决策四类医保信息化应用的总体目标。争取到“十三五”期末,按照标准全国统一、数据省级集中、平台分级部署、网络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依托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之间的协作联通,初步实现便捷可及大服务、规范高效大经办、智能精准大治理、融合共享大协作、在线可用大数据、安全可靠大支撑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目标。从根本上解决系统分散、标准不统一、信息孤岛等问题。
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积极开展业务需求调研,充分听取地方医保部门业务需求,印发《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指南》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指导地方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开展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全面保障医保信息安全。要求在历史数据清洗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备份,特别强调要加强个人健康数据管理,严格防止涉及个人隐私数据失泄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快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争取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国家医保信息平台项目的建设工作,2020年年底地方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工作,2021年实现医保信息系统的全面联通。
二、关于统一医保药品等医保业务信息标准
为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防范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2018年10月31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加快推进建设标准发布及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主要思路是监管部门定制度、建标准;企业自主选择、自建追溯体系;做到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多码并存。
考虑到该追溯体系并不能完全满足医保部门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监督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职能的需要,国家医保局成立后,迅速组织开展包括医保药品代码在内的15项医保业务信息标准的制定工作,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医保领域标准化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医保重点领域包括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规范、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评价监督标准等制定工作,拟在统一医疗保障领域业务编码标准和技术标准基础上,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医保数据交互管理机制,实现全国医保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协同,促进医保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及在线应用,逐步建立完备的各类医保智能监审规则库,为国家和地方医保智能监管工作提供支撑,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医保智能化监管能力,保障医疗服务合理开展,医疗费用合理使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