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534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19-05-00025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19〕31号
- 发布日期: 2019-07-30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
会议第2534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31号
李树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边疆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自缴费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在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十分注重考虑居民个人缴费能力,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国家于2003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2016年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从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自然增长,以及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居民参保缴费采取普遍性财政补助政策,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并向西部边疆民族地区倾斜。2013年至2018年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从280元提高到490元;个人缴费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总体来说,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已经成为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2018年,居民医保筹资中,财政补助资金占比为72%。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对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分档补助,其中对云南等西部边疆民族地区补助比例达到80%。
二是居民筹资标准定期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一方面,提高住院大病报销水平和封顶线。2018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封顶线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另一方面,建立了门诊统筹,用于保障门诊小病,2018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50%。在此基础上,还依托医保基金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再进一步补偿。据调查,大病患者报销比例平均提高了13个百分点。2019年,国家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统一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明确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三是对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给予政府补贴,并在大病保险待遇上予以倾斜。对于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群,一方面,国家通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将其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大病保险等对其进行倾斜支付,并通过医疗救助对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70%的救助。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实际补偿比可达到80%以上。
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确实起到了吸引城乡居民参保、迅速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为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正如您所提到的,现行筹资政策也存在标准调整过频、增长机制不稳定等问题,与部分地区财力状况和居民缴费能力不相适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筹资难度。
对此,中央提出了要“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的有关任务部署,我们也已经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筹资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鼓励地方探索了分档筹资等更灵活的筹资方式。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居民医保筹资方式,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