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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30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19-05-00026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19〕32号
  • 发布日期: 2019-07-30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30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7-30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330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32号

徐建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城乡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托底保障

目前,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日益完善,通过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发挥三重制度保障作用,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基本医保制度公平普惠保障待遇。2018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二是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高额医疗费用。目前,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覆盖人数超过11亿人。2019年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将提高到60%,起付线标准降低并统一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各地封顶线普遍设定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一些地方还取消了封顶线。同时,将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再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家庭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资助其参加基本医保,并对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救助。各地还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仍有困难的,进一步加大倾斜救助力度。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有效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疾病费用负担。

此外,我们还进一步优化医保管理服务,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降低群众用药成本。一是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抗癌药降税降价,开展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将17种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平均降幅56.7%;调整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医保支付标准,平均降幅4.86%。二是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价格平均降幅10%;对采购金额靠前且省际价差较大药品进行价格函询,15种抗癌药主动降价10.25%。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三是部署各地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和“回头看”,在防止基金跑冒滴漏的同时,引导参保群众和医疗机构规范就医行为。

在上述“组合拳”之下,参保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已经大幅度降低。对于您提出的医疗保障“由政府全额兜底”的建议,一方面当前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另一方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中“责任共担”的基本原则,个人也有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责任。从我国劳保、公费医疗改革的实践经验,以及美国等国家的国际经验来看,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有助于减少医保基金和医疗资源浪费,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各项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进一步筑牢医疗保障安全网,不断增强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关于健全筹资机制

国家在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十分注重考虑居民个人缴费能力,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国家于2003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2016年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从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同一统筹地区按统一标准定额筹资,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居民参保缴费采取普遍性财政补助政策,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并向西部边疆民族地区倾斜。2013年至2018年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从280元提高到490元;个人缴费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总体来说,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已经成为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2018年,居民医保筹资中,财政补助资金占比为72%。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对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分档补助,其中对西部地区补助比例达到80%。

二是居民筹资标准定期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一方面,提高住院大病报销水平和封顶线。2018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封顶线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另一方面,建立了门诊统筹,用于保障门诊小病。在此基础上,还依托基本医保基金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偿。

三是对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给予政府补贴,并在大病保险待遇上予以倾斜。对于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群,一方面,国家通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将其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大病保险等对其进行倾斜支付。

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确实起到了吸引城乡居民参保、迅速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为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正如您所提到的,现行筹资政策也存在标准调整过频、增长机制不稳定等问题,与部分地区财力状况和居民缴费能力不相适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筹资难度。

对此,中央提出了要“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的有关任务部署,我们也已经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筹资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鼓励地方探索了分档筹资等更灵活的筹资方式。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居民医保筹资方式,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