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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42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19-05-00096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19〕131号
  • 发布日期: 2019-09-23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42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9-2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454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131号

丁列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医疗康复和辅助配置工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救助制度和发展慈善事业等多元制度安排逐步进行保障。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近年来,国家全面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包括聋儿等残疾儿童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参保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在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普惠性补助的基础上,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更多补助,困难家庭的患者还得到了更多的帮助。二是医保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已达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已分别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各地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三是明确部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原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明确了各地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9个康复项目,其中特别包括了儿童脑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等项目。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又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文件还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该办法已在各地逐步落实。以上措施的实施,大大缓解了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参保残疾人员的经济负担,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对残基人康复治疗保障的重视和支持。

此外,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国家层面采用排除法对诊疗项目进行管理,其中“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属于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采取排除法或准入法确定了本省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由于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考虑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居民的筹资水平较低,城乡居民医保目前人均筹资水平仅700元左右。因此,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解决群众医疗负担,将人工耳蜗等康复性器具在全国范围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当前主要通过财政专项投入、救助制度和慈善事业等渠道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做好残疾人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保障工作,在此过程中积极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更好地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服务。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