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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1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0-05-00059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0〕91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0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1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10-10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281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91号

张宏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辅助生育诊疗费用纳入医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全国两孩政策实施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2016年,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要求相关医疗机构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为有生育需求的夫妇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服务,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及科学备孕指导,向生育困难的夫妇规范提供不孕症综合治疗。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制定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采用排除法确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产前检查等优生优育项目未被排除在支付范围外,各省也普遍将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优生优育。

对于不孕不育,《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被列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起增强性功能的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医疗保险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增长较快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社会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较低,2019年人均筹资仅800元左右。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着力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因此,目前尚不具备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条件。部分省份,如浙江、陕西等通过设置公益基金等方式,对“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予以适当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入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政策,通过各种渠道支持优生优育。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