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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2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10-1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872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55号

韦红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进行兜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2019年以来,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第六个国家扶贫日讲话中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扛实医保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医保扶贫政策供给,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据统计,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99%以上,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接近80%,全年助力418万因病致贫人口实现精准脱贫。

今年以来,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等文件,就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稳定住、巩固好医保脱贫成效,确保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做出细化安排。一是巩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在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持续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基本医保待遇水平。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不低于55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筹资水平。各地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强化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减轻慢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二是稳定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大病保险资金划拨,用于统筹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9年,参保居民大病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左右,并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方式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据统计,大病保险在居民医保基础上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3个以上百分点。2020年,进一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提高或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并在脱贫攻坚期继续稳定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政策。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督促指导各地落实落细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给予补贴,并对个人负担较重的实施倾斜救助。2020年,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为统筹提高救助水平,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2020年中央财政投入补助资金275亿元,通过医疗救助渠道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专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按照规定,包括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内的全体公民均能按政策参保并享受待遇。医疗救助还对纳入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补贴。符合救助条件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此外,国家按规定将精神病患者常用药物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2019年国家组织医保目录调整,在精神类疾病用药中增加了哌罗匹隆片、纳曲酮片等药品,进一步提升了患者用药保障水平。

各地医保部门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全面建立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机制,将因疫情及其他原因新增贫困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贫困边缘人口纳入监测范围,动态跟踪其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跟进落实医保扶贫政策,探索建立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

您提出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自付费用,由专项资金全部报销,并由医保部门负责管理与医院的结算工作”等建议,我们将协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政策,着力减轻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负担,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重点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促进医疗保障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慈善救助等制度衔接,不断增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