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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662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10-27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466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92号

柳红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国家药品谈判中规范国外进口药品品规及售后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谈判工作开展及政策落地情况

2019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医保局开展了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这是自2000年以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第5次大的调整,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已增加到西药和中成药2709种,中药饮片892种。2019年通过医保准入谈判新准入了70个品种,谈判后的价格比谈判前平均降低60.7%,如新增的丙肝口服药品的平均降幅在85%以上,肿瘤、糖尿病等治疗用药的降幅平均在65%左右,27个品种续约成功,价格平均下降26.4%。加上医保基金报销一部分,实际患者自付费用将会明显下降。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初步建立,医保准入谈判制度逐步成熟。

二、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情况

自开展药品谈判以来,医保部门高度重视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利用多项措施确保谈判药品供应充足。一是国家医保局在与谈判成功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确“乙方承诺保证药品的市场供应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确保企业保质保量进行药品生产供应。二是强化短缺药的保供稳价与药品价格的常态化监管,对涉及非正常涨价企业进行函询、重点约谈甚至暂停企业挂网资格等,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三是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时支付谈判药品费用,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通过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药品谈判相关协议内容,促进包括进口药品在内的各类谈判药品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和高质量服务。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