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831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96号
李甦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药事服务补偿,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促进合理用药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出台药学服务标准
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贯彻落实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优化健康服务”“推进合理用药”等有关要求,从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方面对执业药师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凝聚行业力量、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增强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的自律意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规范》也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师,能够为药学服务类收费提供有效依据和衡量标准,或为相关依据和标准的出台提供有益借鉴。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中国医院协会编制了《药学服务标准》,涵盖了药学门诊等8项药学服务项目。今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强调各地要完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药学服务水平。
二、关于加快药师立法步伐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于1994年开始建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高度重视下,在相关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下,执业药师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数116万人,注册执业人数为54万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3.9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49万人,占注册总数的90.6%。广大执业药师在药品质量管理及药学服务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为公众用药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执业药师(药师)队伍建设及其立法工作。自2000年起,针对执业药师立法开展了多次调研,并对执业药师相关制度法规进行修订,大力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为药师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2013年5月,《药师法》列入国务院三档立法计划,确定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起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推进药师立法工作。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行业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并与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进行商议研究,今年6月,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中有关制度设计和一些具体内容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论证中。
三、关于通过药事服务费补偿药学专业技术成本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涉及“药事服务费”的概念,目的是作为药品加成政策的一种特殊过渡形式,以便将按比例加成调整为按固定额度加成,使医院加成收入与用药价格、数量脱钩。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落实药事服务费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改革药品加成政策的新方向,即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腾出空间用于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并首先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实施。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要求取消药品加成、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而不再是简单转化加成形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改革后药品加成收入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
科学的药事服务对促进合理用药、服务大众健康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在改革和管理中,统筹考虑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一是指导地方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结推广地方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做法,积极推广有益经验。二是配合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支持药师享有合理薪酬待遇,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三是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具有独立服务产出、患者可以选择的药学服务活动,研究完善项目转化,合理制定调整价格。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