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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2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0-05-00013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0〕21号
  • 发布日期: 2020-09-21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2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9-21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562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21号

陈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实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加快推行跨省异地门诊直接结算

自2016年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启动以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开展,为各类参保人员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有效解决了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跑腿”报销难、“垫支”负担重的难题。截至2020年7月底,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为35008家;国家异地就医平台备案677万人,累计结算562万人次,医疗总费用1353.7亿元,医保基金支付799.6亿元,基金支付比例59.1%,群众异地住院就医结算不断便捷。

在做好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2018年以来,国家医保局积极稳妥推进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在京津冀、长三角和西南五省区三个区域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7月底,三个试点区域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累计达到155.5万人次,其中长三角地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已达6759家,累计结算153.5万人次;西南五省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已覆盖重庆市、四川省本级等8个统筹地区、云南省本级等17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贵州省本级的铁路和电力系统参保人员,开通677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784家定点药店,累计就医购药个人账户直接结算18224人次;京津冀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累计结算1140人次。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国家医保局将在继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系统和管理服务的基础上,稳步扩大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试点城市和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积极稳妥推进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争取2021年底基本实现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为参保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住院门诊一体化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 关于建立统一的谈判药品跨省异地结算政策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尽快落地,保证广大参保患者能够如期享受到相关待遇,2019年12月16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明确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加快推进谈判药品及时进入定点医疗机构,优化支付方式,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实施合力。截至2020年6月,各地已基本完成新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及医保信息系统调整更新工作,确保新版目录及时落地实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采用“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目录”政策,凡是进入就医地目录的药品在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无需单独审核。

三、 关于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段

在全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启动之初,社保卡是唯一的结算凭证。国家医保局成立之后,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研发了医保电子凭证,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医保电子凭证是国家医疗保障局为与医保相关的参保人、经办人员、医护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等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中颁发的统一信息标识。医保电子凭证不依托实体卡,可与身份证、二维码及人脸等生物特征相关联,支持所有医保相关业务,全国跨渠道通用。2019年11月24日在山东济南成功激活全国首张医保电子凭证,截至目前,全国超过1.3亿人开通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加快建成全新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完善异地就医管理系统,加大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和应用,兼容身份证、社保卡作为结算凭证,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效率。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