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
视力保护色: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6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0-05-00018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0〕51号
  • 发布日期: 2020-09-22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6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9-22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626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51号

周燕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2016年起我们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试点重点围绕参保、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协议管理、费用结算等办法,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索。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等群体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截至2019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的参保人数达9815万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10万人。

我们认同您提出的要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的建议。目前,国家医保局在评估总结现有试点基础上,梳理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践经验,听取多方意见后起草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稿)》,已报送国务院提请印发。文件印发后,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扩大试点,继续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此期间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的要素准备。

您提到的有关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评估、支付等方面的建议,是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目前试点实践情况和下一步计划如下:

一、关于资金筹集

在制度试点之初,我们就致力于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长期护理保险起步阶段,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医保费率,明确个人缴费责任,引入财政、慈善等途径筹集资金。目前试点地区已基本建成多元筹资机制,为制度运行和扩大试点提供了有力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重点完善筹资机制,均衡各方缴费责任,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二、关于失能评估标准

失能评估标准是待遇支付的门槛,我们指导地方结合自身实际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由于各试点城市基础不同,各地评估标准、评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异。从制度建设统一性、待遇均衡性等方面考虑,我们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推动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

三、关于待遇支付

指导试点地方根据实际确定待遇水平,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多数试点地区制定服务项目目录作为支付依据,完善基金支付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结算办法,同时实施差别化支付政策,引导参保人优先使用居家、社区等护理服务。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同时,做好与其他领域已有保障制度的衔接,明确政策边界,确保待遇顺畅衔接。

四、关于商保经办

我们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使商保机构可以通过竞争方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目前15个试点城市中,有12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13个城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具体经办,在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长期护理保险路径和方法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

五、关于专业队伍

2019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提出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提升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明确提出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通过加强人才培养,壮大老年健康人才队伍,进一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充实长期照护服务队伍等,并指明要完善老年健康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以技术技能价值激励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拓宽职业发展前景。

六、关于征信体系

关于您提出的建立护理服务从业人员和护理机构信用记录的建议,能够加强参保人员获得的服务质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现已初步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为护理服务行业信用建设提供数据支撑。同时,推动相关部门开展护理服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行业监管措施,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护理服务机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下一步我们将与相关部委协同推进护理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护理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

您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各个关键环节做了系统考虑,对国家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接下来我们将指导地方进一步扩大和深入推进试点,在更大范围检验制度成效,深入推进完善包括筹资机制、标准体系、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方面制度机制,加快总结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益经验。根据试点情况和国家医疗保障法制建设的统筹安排,适时开展长期护理险的立法调研,推进立法进程。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