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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99号(社会管理类4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0-09-22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5099号(社会管理类442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0〕49号

敖虎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医保电子凭证第三方渠道覆盖范围,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加速落地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给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研发了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电子凭证是为医保相关的参保人、经办人员、医护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等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中颁发的统一信息标识。医保电子凭证不依托实体卡,可与身份证、二维码及人脸等生物特征相关联,支持所有医保相关业务,全国跨渠道通用。

为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医保网信办〔2019〕39号)和《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0号),明确了医保电子凭证的技术规范和对接渠道,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充分利用医保自有渠道及由全国统一授权的第三方渠道引导群众方便、安全、快捷地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者经由国家医保局认证授权的第三方渠道,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微信、支付宝、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APP等50多个渠道激活医保电子凭证。自2019年11月首张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使用以来,目前已有山东、福建、河北、吉林、上海等26个省市正式上线,累计激活用户超过1.4亿。

医保电子凭证在与其他部门或机构对接时采用总对总的对接模式,第三方渠道在接入医保电子凭证前需要与国家医保局签订合作协议。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我们严格规范医疗保障信息的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医疗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处方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为主要查询平台,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公共信息参保人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第三方渠道查询。根据国家医保局与各渠道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各渠道在开展运营推广活动前均需提供活动方案并由开展地区医保部门进行审核。

目前电子凭证已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部分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合作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完成对接,已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库,实现了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及数字身份认证对接。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为参保人就医购药提供了更加安全、便捷的医保服务,为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做实参保数据、打击欺诈骗保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感谢您对国家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