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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81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9-22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4381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26号

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信息化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自2018年5月挂牌成立后,国家医保局为加快形成自上而下全国医保信息化“一盘棋”格局,积极谋划部署、深入调研,印发《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1号),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包含公共服务、跨省异地就医管理等14个应用子系统,搭建国家和省级两级医保信息平台。到2021年底,按照标准全国统一、数据省级集中、平台分级部署、网络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将初步建成,信息实现互联互通。

目前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进展顺利,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指导各地依托全国统一的技术体系和架构,建设本地全新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二、关于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

为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0号),明确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医保自有渠道及由全国统一授权的第三方渠道引导群众方便、安全、快捷地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目前,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APP、地方医保APP、国家及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和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APP等50多个渠道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自治区、新疆兵团等27个地区电子凭证已正式上线,累计激活量已经超过1.8亿,接入定点医院超过25840家,接入定点药店超过68631家。

下一步我们将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定点医药机构等渠道,进一步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力度。

三、关于医保移动支付

为了给广大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医保移动支付服务,国家医保局基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开发了医保移动支付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支付、待遇报销等医保服务提供能力支撑。定点医药机构、官方授权的第三方渠道可接入医保移动支付中心。参保人使用国家医保APP或官方授权的第三方渠道无需到缴费窗口即可在手机端完成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

四、关于以电子凭证为支撑,推动“互联网+三医联动”健康产业发展

我们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疫情期间,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各地积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避免了社保卡等实体卡片的直接接触,减少了病毒传播风险,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医保服务,为打赢新冠肺炎防控战役,为“互联网+”医保服务提供了有效助力。同时根据有关要求,我局已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下一步,为适应互联网诊疗的发展要求,规范“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互联网+”医保服务模式,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利用“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实现就医购药,我们将按照《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医保网信办〔2019〕3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医保服务流程,推动“互联网+”医保服务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