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713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27号
黄玉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信息化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自2018年5月挂牌成立后,国家医保局为加快形成自上而下全国医保信息化“一盘棋”格局,积极谋划部署、深入调研,印发了《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1号),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包含公共服务、跨省异地就医管理等14个业务子系统,搭建国家和省级两级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提高全国医保标准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重点推进公共服务、经办管理、智能监管、分析决策四类医保信息化应用的总体目标。
目前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进展顺利,已在河北、青海两地进行了示范试点,其中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已于2020年5月初正式上线使用。到2021年底,按照标准全国统一、数据省级集中、平台分级部署、网络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将初步建成,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全国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系统一体化应用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服务会更加便捷,医疗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将从根本上解决系统分散、标准不统一、信息孤岛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指导各地依托全国统一的技术体系和架构,建设本地全新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二、关于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全国医疗保障系统核心业务区骨干网络建设指南》(医保网信办〔2019〕40号),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纵向骨干网络建设,各地定点医药机构可通过专线或VPDN接入医保核心业务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成后,各地医疗保障信息将实现省和国家两级数据集中,提高了数据共享层级,实现跨区域实时结算和数据共享。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医疗保障工作需要及人民群众对医保便捷化、个性化诉求,在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基础上,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在保障参保人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协同。
三、关于推广便捷“互联网+医保”应用
我们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研发了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电子凭证是国家医保局为医保相关的参保人、经办人员、医护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等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中颁发的统一信息标识。医保电子凭证不依托实体卡,可与身份证、二维码、人脸等生物特征相关联,支持所有医保相关业务,全国通用,跨渠道通用。疫情期间,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各地积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避免了社保卡等实体卡片的直接接触,减少了病毒传播风险,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医保服务,为打赢新冠肺炎防控战役,为“互联网+”医保服务有效助力。
参保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跨省异地查询个人参保相关信息或办理医保相关业务。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上线后,参保人还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线办理医保业务。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