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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1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0-05-00038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0〕61号
  • 发布日期: 2020-09-25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15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0-09-25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8015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61号

杨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现役军人直系亲属康复治疗优待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政策,国家层面对于医疗服务项目采取排除法进行管理。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中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对于由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提供的、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与治疗密切相关且符合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等原则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医疗康复项目)没有排除在支付范围以外。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排除法或准入法制定了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纳入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医疗康复项目逐步得到更多的重视。2010年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明确了各地应当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9个康复项目。文件还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201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提出的“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又会同卫生计生委、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在2010年康复项目的基础上又新增了20项医疗康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包括了康复综合评定、日常生活动作训练等。文件印发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已经按要求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在文件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医保基金负担以及合理诊疗的需要,医保部门组织专家确定了医疗康复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有的规定了支付次数,有的规定了支付时限,总体上看这些限定支付范围能够满足大多数患者基本的康复需求,对于超出医保规定的费用目前需要由患者个人负担。

此外,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2016年起我们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总体看,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等群体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

今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水平也将不断提升,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下一步完善政策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