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公开曝光5家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关心关注。近日该中心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
1.问: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建设进展情况?
答: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总的看,该项制度进展顺利。截至2021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制定了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的具体政策,公示了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整体上,医药企业对信用评价制度认识到位、积极响应、主动配合,绝大多数企业第一时间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了书面承诺。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集中采购平台现有挂网医药企业均已提交守信承诺。
2.问:通过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
答: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后,各级集采机构认真抓好落实,对于失信企业及时给予评级处置。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
被评级后,绝大多数失信企业能够正视并积极纠正自身存在问题,主动采取降价等措施来修复信用,各企业已开始认识到带金销售等不正当营销行为的危害性并逐步与之切割,为营造风清气正、诚信为先的行业氛围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有医药企业反映,企业员工个人以及代理企业、经营企业作出的“回扣”行为,不应由生产企业承担失信的后果。对这种观点该如何看待?
答:企业是药品价格的定价主体,应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药品管理法》也规定,各定价主体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据此,各医药生产企业在参与医药集中采购时,均提交了价格守信承诺。
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着力点不仅是对“回扣”行为追责,更是对企业价格失信行为进行评级处置。无论是谁给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钱都会成为药品价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垫高的价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谈不上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因此,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4.问: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意识到“回扣”等行为的危害性,也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行为,请问有哪些需要的注意事项?
答:建立和实施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合法收益,特别是敦促失信企业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制度的设计给失信企业提供了修复信用的机会,企业可以采取终止相关失信行为、主动剔除产品价格虚高空间、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等方式来进行信用修复。从实践看,多数企业采取了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来修复信用。
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一是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二是要用好信用修复规则。如对于“回扣”行为,企业可用的修复措施既有退回不当收益,也有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一些企业认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价,实际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当收益,对于后期高价行为没有修复;而降价是纠正虚高价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复的问题上,退款不能代替降价。
此外,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失信企业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如未报告,将给予一次“一般”失信评级。特别提醒有关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避免失信评级累计。
5.问:关于信用评价制度,下一步还将推进哪些工作?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已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纳入新时期我国深化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专门提出要“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下一步,按照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认真抓好制度落实:一是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督促指导各地用好用细用实。同时,研究探索多部门信息共享途径,提升信息多元互动效果。二是依规定期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公布“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警示力度。三是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适时修订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