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内蒙古自治区多措并举,稳步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实现医疗救助管理从103个旗县区级统筹过渡到14个盟市级统筹,促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推动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化管理。
一、统一规范制度政策,提高统筹层次
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之初,内蒙古自治区一直实行旗县区级统筹,统筹层次较低。但随着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不足、救助基金池分散共济能力差、区域政策不平衡等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制约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难题,自治区医保局把推进医疗救助盟市级统筹作为破解难题的有力抓手,联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盟市级统筹的工作方案》,于2021年全面实施盟市级统筹,抓住基金“上统”牛鼻子,持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是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基本政策。指导各盟市在全面梳理所辖旗县区原有救助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出台医疗救助盟市级统筹的政策文件,统一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等政策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业务规程,统一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疗救助基金的盟市级统收统支,进一步缩小地区间救助水平差异,促进保障待遇公平一致。二是同步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全面做实做细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工作,指导盟市进一步统筹制定和完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重点推进居民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落细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
二、加强救助基金管理,提升抗风险能力
一是实行盟市级救助基金统筹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救助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以便更好掌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旗县区配套上解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和利息收入等全部纳入盟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并为各旗县区设立明细账,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各盟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二是加强盟市级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市县两级医保、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基金收支账目核对管理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2021年上半年,全自治区共资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89.82万人次、1.55亿元,直接救助48.27万人次,直接救助金额达3.85亿元。
三、加强经办管理衔接,提高服务效能
做好管理衔接,努力实现城乡统筹“无障碍”。一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出台《关于印发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完善医疗救助等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窗口服务,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二是提升医疗救助结算管理水平,建立全区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无缝衔接和共享,进一步强化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用结算的有效衔接,实现盟市范围内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后享受“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综合效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实施盟市级统筹后,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政策标准、基金收支、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医疗救助水平有效提升,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夯实。锡林郭勒盟低保户孙某,因不幸罹患胃癌,发生医疗费用255115.1元,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156879.57元,自负费用部分医疗救助支付70508.72元(救助比例约71.78%),个人支付27726.81元,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