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7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1-05-00020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56号
- 发布日期: 2021-07-28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567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56号
杨林花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国家谈判药品政策落地的建议”由我局分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
国家高度重视减轻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是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在做好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指导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特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二是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居民医保已经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把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推动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提请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逐步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但是,基本医保的报销水平实行属地管理,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医疗资源供给等差异较大,导致各地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等存在差异,如普通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的病种范围也有所不同。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巩固健全全民医保,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指导地方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加强门诊共济保障,逐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
二、关于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遴选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与定点医院实行相同的支付政策,建立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让暂时医院没有配备的谈判药品先进药店,努力实现群众“买得到、用得上、能报销”。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工作,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