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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555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8-11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2555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71号

陈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对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同时,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在全面摸底分析医疗救助制度运行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费用负担,聚焦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牵头起草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稿)》,并按程序上报。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年度救助限额普遍达到3-5万元。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人口医疗救助基础上,一些地方还探索将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制度可及性。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18608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46.8亿元,分别较2019年增长16%、9%。

一、关于优化医疗救助发展理念

您提出的在制度安排、功能定位、制度目标以及保障范围等方面优化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的建议,与我们推进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思路总体一致。2020年以来,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各地各级医保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统筹实施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着重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不断优化管理服务,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2021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调整医保综合保障政策,协同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额费用负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救助精准性和及时性。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规范救助费用范围,实事求是确定救助标准,优化医疗救助流程,提升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同时,指导各地做好过渡期医保扶贫政策优化调整,逐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协同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发挥医保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制度优势。

二、关于优化医疗救助资金监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医疗救助属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302亿元,其中85%流向中西部地区。

为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42号),明确要求设立基金的统筹区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划拨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会同相关部门设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监督管理。2021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也明确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医保基金监督管理范畴。

您提出拟定新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对于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发展具有较强参考意义。中央有关财权事权责任划分的政策中明确规定,对包括医疗救助在内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权,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条件具备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目前,中央财政主要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考虑到各地实际救助需求、财政状况不同,医疗救助暂不宜直接明确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此外,医疗救助筹资还包括社会捐赠收入等渠道,筹资结构中各级财政投入占绝大多数,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占比较小,且受彩票发行规模、社会捐赠意愿等因素影响较多,难以准确确定投入比例。综上因素,医疗救助制度暂时不具备分项明确筹资占比责任的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研究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的办法,结合各地救助资金支出、救助政策实施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国家基础标准。

您提出的要求各地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封闭管理的建议,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中已有体现。医疗救助基金已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也明确要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关于您提出的设立医疗救助准备金制度的建议。考虑到现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明确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包括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并且《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以及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制度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有严格的规定,要求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医疗救助不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因此暂不宜采取从国有金融资本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单独建立医疗救助准备金的方式扩大筹资。

三、关于优化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机制

为提高救助精准性,2018年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连续4年在部署做好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同时,对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出细化安排。从实践效果看,救助对象范围逐步扩展至因病支出型贫困患者,目前全国有13个省份省级层面明确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2021年,我们还配合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等部门研究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指导各地综合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个人实际负担情况建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机制,细化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监测标准,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可能面临风险的患病人员信息,协同做好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定期共享救助对象信息,统筹实施综合帮扶。

您提出的有关“及时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出台医疗救助工作指导意见”等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中予以研究吸收,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费用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着力解决医疗救助不充分不平衡发展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指导地方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多元分担的筹资机制,积极争取加大财政投入,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统筹发挥三重制度保障合力,夯实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同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强部门协同,运用大数据及信息化技术手段精准识别帮扶对象,动态采集帮扶数据,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协同做好风险处置,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困难群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