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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73号(政治法律类第258号)提案答复的函
  • 索引号: 2021-05-00058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94号
  • 发布日期: 2021-08-13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73号(政治法律类第258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08-1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973号(政治法律类第258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94号

高小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时修订《社会保险法》的提案”由我局分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完善新型就业与城镇职工保险的衔接,打通制度障碍的建议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各类人群参保不存在政策障碍,均可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所在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总的来说,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明确的,渠道是畅通的,基本医保待遇是有保障的。

近期,《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进行了相应规制,明确了其享受医疗保障的权益,并将随立法进行不断完善。

二、关于适时将长期护理险、大病医保等内容纳入《社会保险法》的建议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长期护理险、大病保险相关内容。如第二十条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解决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民,缴费合理分担,保障均衡适度,筹资和待遇水平动态调整。制定完善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相适应的失能评估和认定等标准、基本医疗保障项目范围以及管理办法等。健全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经办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制度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元综合保障格局”。我们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医疗保险,按国家医保局归口的各项医保行政管理工作,修改相关规定和完善生育保险的建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自挂牌成立以来,一直重视医疗保障立法工作。您所提及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立法问题,均考虑在《医疗保障法》中进行规制。目前,我们在《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规定,在第十八条中对生育保险作出明确规定。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