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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13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1-05-00037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43号
  • 发布日期: 2021-08-03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1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8-0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9413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43号

雷冬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药品供应和保障能力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带量采购为核心的医药集中采购改革。目前已开展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覆盖218种药品,中选药品平均降幅54%,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您提出的坚持集中带量采购逐步统一同质量同品规药品价格区间、坚持临床需求导向,结合临床诊疗指南扩大集采药品范围、加强药品配送监管、三医联动改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与保障等建议,在我们工作中已有所体现。

一、坚持集中带量采购

“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集中带量采购是本轮改革最鲜明的特征。通过明确约定采购量,给予企业稳定的市场预期,企业不必再为中选产品销售而公关,大幅挤出中间环节的费用水分,降低虚高价格,切断灰色利益链,净化流通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提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让高质量仿制药与原研药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促进优质仿制药对原研药的替代。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开展竞争。同时,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采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二、坚持需求导向

集中采购坚持临床需求为导向。拟采购药品充分征求临床和药学专家意见,经论证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各药品采购需求量由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自主报送。按照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要求,重点将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当前已开展的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品种覆盖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抗过敏、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见病。近期,还对短缺药集采进行了积极探索,指导重庆等9省区探索开展短缺药集中带量采购,取得了明显成效。对带量采购以外药品,医疗机构可根据需求在集中采购平台下单采购。

三、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

集中带量采购探索建立了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药品供应和使用。

一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医保部门通过医保资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综合措施,建立对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患者的激励约束机制。“4+7”城市已率先落实结余留用政策,于2020年底将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拨付至医疗机构,其余省份正在积极落实此项政策。二是建立集采药品质量和供应监测机制。药监部门将集采药品列入监管重点,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开展全周期、全覆盖式监督检查,严守质量底线。医保部门加强供应配送监测,评估集采药品供应配送情况,并将研究探索将中选企业供应配送行为纳入信用评价范畴,企业如有不诚信行为将影响其后续集采。三是加强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监督考核。要求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采品种的程序。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同时,加强医联体建设,探索建立统一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由牵头医院加强上级对下级医疗机构的用药指导和帮扶,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切实提升基层药学服务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们将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坚持需求导向,有序扩大带量采购品种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保障药品质量、供应和使用,提高基层的供应保障能力;强化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大力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