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9406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45号
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家集采药品配套政策措施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宣传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中指出,“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目前,已开展的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品种均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选产品中仿制药占比超过95%,促进了高质量仿制药对原研药的替代。同时,集采品种中,原研药和过评仿制药的使用比例达到90%以上,显著提高了群众用药质量水平。
为推动过评药品集采和临床使用,提升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对过评药品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科学规范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我们积极进行政策宣传。一是开展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相关知识传播工作。邀请权威部门和专家通过主流报刊、杂志、新媒体等发表相关文章对社会公众、医务人员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科普宣传。二是做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与集采的相关研究工作。前期,国家医保局指导宣武医院等20家医疗机构,选取第一批集采的中选药品,开展了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真实世界研究,评价了中选仿制药与原研药相比的疗效和安全性。研究表明这些中选仿制药与原研药不仅药学成分一致、生物等效,而且实现了临床等效,真正做到了降价不降质。6月,召开集采中选药品疗效和安全性真实世界研究成果发布会,对社会进行宣传。
您提出的要加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宣传的建议,我们十分赞同。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一致性评价政策宣传工作,破除部分患者和医务人员对进口原研药的盲目迷信,增强国民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促进仿制药替代,回归国际惯例。
二、关于完善国家集采药品支付政策
合理制定医保支付政策是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合理诊疗,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目前,各地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含视同通过)的仿制药,在同一省份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由于目前各地经济条件、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不同,患者用药习惯有差异,不同地区医保支付政策存在一定差异。
您提出的尽快调整完善国家集采药品支付政策,缩小区域间待遇差距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制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中“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的要求,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指导地方统筹考虑地方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逐步完善并落实医保支付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