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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238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8-03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323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46号

郭汶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家及各省市医疗器械(耗材)医保带量采购的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基本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会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部门积极有序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一是有序推进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药品集采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吸收地方好的做法,结合高值医用耗材特点,开展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全国患者已于2021年1月用上降价后的产品。目前,已启动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正在积极筹备前期准备工作。二是指导推动地方以省为单位或跨省联盟开展集中采购。所有省份均以独立或联盟形式开展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创伤骨科、导引导丝、吻合器、补片、胶片、冠脉球囊、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效治理了医用耗材价格虚高的问题,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净化流通环境。

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主要做法

在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下列主要做法:

(一)合理制定采购规则,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开展集采工作中,我们指导各地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在明确质量和性能标准的基础上,对所有符合质量和性能要求的企业一视同仁。从药品集采看,既有原先占市场重要地位的企业中选,也有一些新进企业中选,兼顾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同时,也着力避免您指出的通过夸大性能差异取得特殊待遇的情况,鼓励高质量创新,防止借奇异剂型、规格等无实质疗效改善的“创新”挤占真正创新的资源。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明确“凡取得冠脉支架产品合法资质的企业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采要求的,均可参加”,实际中选企业既有内资也有外资,既有原市场份额高的企业,也有市场份额相对较低的企业,有效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

(二)坚持“带量采购”原则,净化流通环节。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根据医疗机构使用量,结合临床需求、技术进步、市场格局等因素,在采购公告中明确每个品种未来的采购量,给生产企业明确的预期,有利于企业根据采购量自主报价,以量换价。这种方式从根本上扭转了企业拼销售渠道拓展市场的模式,把竞争的重点转移到质量和价格上,促使质量优良的产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三)完善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配套政策。您提出的集采后应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使医务人员共享改革红利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参考药品集采的成功经验,明确了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为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总体规范和要求。

(四)逐步扩大耗材集采范围。您提出的将止血类耗材纳入集采范围,进一步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也欢迎您给我们提供更多的建议和市场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一品一策的原则开展医用耗材集采,并借鉴药品及冠脉支架集采的经验,不断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