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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13号(社会管理类058号)提案答复的函
  • 索引号: 2021-05-00074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130号
  • 发布日期: 2021-08-30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13号(社会管理类058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08-30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513号(社会管理类058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130号

陈志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老年人群体在异地就医等方面营造更加便捷高效的生活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连续6年将其列入《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异地就医“跑腿”报销难、“垫支”负担重等堵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稳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国家医保局在基本实现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地方实际,指导京津冀、长三角、西南5省(区、市)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先行探索。依托长三角地区试点论证了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参照住院模式的可行性,依托京津冀试点验证了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撑,依托西南5省(区、市)试点求证了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联网结算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2020年9月,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规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流程和待遇政策,原则上参照住院模式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明确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2021年2月,在全面联通先行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山西、内蒙古等15个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2021年4月,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明确两年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60%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截至2021年7月底,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31个统筹地区开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已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为2.67万家,定点药店数量为4.54万家;累计直接结算727.05万人次,涉及医疗费用18.11亿元,基金支付10.12亿元。

二、不断完善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功能

国家医保局正在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和医保信息平台建设。2019年,已先后发布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等15项编码标准,并同步建成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初步形成了跨区域、跨层次、跨部门的“通用语言”。2020年12月,印发通知全面贯彻执行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上线夯实基础。

系统建设方面,国家医保局正在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并已在河北、广东、海南、贵州、青海等23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地上线使用,正在加快推进在地方的落地应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包括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等14个业务子系统。其中,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可支撑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提供各省之间异地就医信息的交换渠道,以及支持各地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查询等,并对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进行监管。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国家医保局将继续完善落实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稳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统筹地区覆盖范围和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有力推进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在全国范围内贯标落地,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感谢您对国家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